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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去修车也要带着身份证

2008/9/16/08:16 来源:慧聪网汽车维修保养行业频道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你我,我省即将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也引发了各界广泛关注。一个多月来,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增加了机动车维修单位和回收单位的义务,要求对维修和报废的机动车建立登记制度。

    现在的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说,我省区域内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法规适用的对象。

    除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问题,此次草案修改还涉及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的问题。调研中有人指出这些车辆驾驶简便、节能环保,受到群众欢迎,国家产业政策也鼓励和扶持新能源车辆的发展。但国家发改委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没有这些车辆,从而导致无法登记管理,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被盗窃车辆、拼装车辆和报废车辆是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此次修改增加了维修车辆登记制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制度。即“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并且“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盗抢、拼装、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报废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回收日期以及报废车辆解体过程中拍摄的照片等图像资料。”

    草案修改时还特别强化了交通影响评价的作用。在草案修改稿第29条中规定“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改建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据悉,草案还进行了多处其他修改。该法在9月22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前,还会进一步吸收合理意见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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