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首页-所有行业-资讯中心-企业管理-商务指南-展会-访谈-行业研究-博客-慧聪吧-找供应-找求购-免费注册-立即登录-加入买卖通-即时沟通-站点地图

高速爆胎致一死五伤 无辜司机获刑一年

2008/9/12/08:17 来源:搜狐

    2008年1月,浙江金华地区的高速公路上,嘉兴籍司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由于突然爆胎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一死五伤。经调查,驾驶员徐某当时没有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任何违章行为。而法院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吊销驾驶执照,判决依据是徐某在爆胎后处置措施不得当。这让徐某成就了见诸媒体的“浙江爆胎第一案”。

    案件相关律师认为,交警部门经过鉴定后,认定徐某在没有违章驾驶行为时发生的爆胎属于交通意外,而由此产生的责任,却由徐某承担。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必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才构成犯罪,这样的判决存在争议。

    无独有偶,在2008年7月31日凌晨1点多,金华籍司机李某以60-70公里时速驾驶一辆小型机动车,路经金华武义东升东路桥段时发生车祸,下桥时轮胎碰到减速带后爆胎,经过蛇行、侧翻、翻滚,路边停放车辆、行道树、路边店铺及配电箱等均受到撞击。而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只赔偿了6万元损失,李某必须个人承担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的巨大差额。

    在这两起案件中,机动车驾驶员成了唯一的责任追溯方,而对汽车生产厂家的责任追溯几乎为零,因此司机李某愤而起诉汽车制造厂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盲区:“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据公安部统计,国内高速公路70%的意外交通事故是由爆胎引起的,在120公里时速行驶时,从爆胎到失控,司机的反应控制时间只有3秒钟左右,而时速在160公里以上发生爆胎事故的死亡率接近100%。司机不是特技车手,而爆胎事故又如此常见,爆胎,已成为高速公路交通意外事故的“头号杀手”。从几个案例来看,“爆胎”悲剧的买单者,几乎全都是司机,这太不公平。

    记者采访了关注“浙江爆胎第一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孙勇,孙律师分析道: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讲,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或者过失,如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主观上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客观上,必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死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客观条件缺一不可。

    但是在司机徐某的案件中,他并不存在主观违法违章行为,且当天路况、天气都不错,出车之前,徐某还特意检查过车况。据徐某陈述,在爆胎后踩了刹车,恰恰是这个爆胎后才刹车,法院认为是其处置不当,存在过错、过失。

[1] [2] [3] [4] 下一页 

我要评论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