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两类事故必须立即撤离现场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引擎盖、车灯、门窗、后视镜等部件损害的
因一点小擦挂就把车停在路中扯皮造成堵车,今后将被重罚。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市政府昨日发布《关于主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要求从9月5日起,主城区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赔偿手续的,经派员核实将依法出具相关手续。
据122指挥中心统计,我市每日交通事故接警中,有90%以上为轻微碰撞事故,每日因轻微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堵点达200个以上。“交通事故是造成道路堵塞的重要原因之一。”市交警总队事故处副处长陈宁表示,实施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办法后,这种现象有望得到彻底改变。
两类事故自撤现场
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以及北部新区行政区域范围,被确定为首批施行通告规定的区县。市政府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参考通告执行。
按照通告规定,在上述行政区域范围内,一旦发生以下两种交通事故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至不妨碍其他车辆安全和通行的地点(车辆损坏不能移动的除外)——
情形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情形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左右侧围、引擎盖、前后保险杠、车灯、门窗、后视镜等部件损害的。
未自撤现场可拘留
交警总队介绍,通告正式施行后,若车辆发生上述两种情形的交通事故而当事人拒绝自行将车辆撤离现场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如果当事司机报警,交警会对其进行引导;如果当事人拒绝自行撤离现场,交警会前往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对事故进行处理。不过,交警还将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后果,依法给予其处罚。”市交警总队事故处副处长陈宁介绍,当事人未自行将车辆撤离现场的,将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从重处理。对不服从交警指挥,拒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包括罚款、扣证乃至拘留。
“如果事故当事人在自行撤离现场后逃逸,交警将坚决依法惩处。对涉嫌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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