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公示价格标准;班车不得擅自在客运站外组织客源……7月10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送审稿)》的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本月27日,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发表意见。
意见稿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维修项目及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使用和公示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或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恶劣,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停业整顿。
同时,根据意见稿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超员载客,不得擅自改装运营车辆;客运班车要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和沿途揽客;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定点、定线的班车客运。违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形严重,可吊销相应的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