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9日,泗阳县运输管理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深化维修信誉管理工作,规范维修经营行为、营造透明的维修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省运管局苏运车[2008]104号文件精神及宿迁市运管处统一工作的部署,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推进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合同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三项制度”的全面实施,并深入贯彻省《维条》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认清形势,注重宣传。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自2006年4月1日实施以来,该所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布置和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贯彻落实。但该县由于基础薄弱,起步较慢,在推行“三项制度”等工作中相对滞后,有少数人员思想不够重视,工作抓得不力。还有一些维修企业怕麻烦,落实不到位,严重制约着该县维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该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按照“引导消费、影响消费、和谐消费”的总体思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打造透明的消费环境,向机动车维修企业宣传“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三项制度”,提高车主维权意识,让广大车主知道: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一切费用,以保障承托修双方合法的权益。
二、精心组织,强力推进。
该所把此项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所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了具体措施,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落实机动车维修相关管理制度。对还没有公示“三项制度”的维修企业,督促其一律按规定的版式迅速公示、告知消费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至今仍然没有领用机动车维修记录和维修合同的维修业户,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其按行业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对于不主动执行机动车维修记录、统一格式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的企业一律取消2008年维修服务质量信誉考评资格;同时采取专项稽查方法,集中力量加大对维修企业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情节严重的维修经营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三、倒排工期,扎实推进。
该所将在5月底前,如期完成所有维修业户机动车维修“三项制度”、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质量保证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示工作,督促维修企业建立基础管理台帐,包括车辆维修业务台帐、维修记录发放台帐、竣工出厂合格证领用发放台帐、维修档案等;6月上旬,该所将集中全所一切力量重点检查维修企业的质量保证期、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以及“三项制度”等执行情况,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按交通部7号令规定实施高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