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对本省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负责核查AAA级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一、二类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协助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二类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记分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AAA级企业:
1.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