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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牵动各方权益
2007/11/29/10:44  来源:北京汽车报  作者:郑元春
 

    据统计,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05万辆,汽车维修企业超过6000家,一类维修企业有543家,占8.98%,二类维修企业将近2000家,占31.45%,三类维修企业是3600家,占55.56%。目前全市已经建立110余种品牌车型的特约维修站500多个,今年1至9月全市汽车维修企业共维修车辆676.1万辆次,同比增长40.7%。可以说一个以整车维修企业为骨干,专项维修业务为补充,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品牌车型维修,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汽车维修服务市场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但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在呈上升趋势。据消协统计,去年汽车类投诉上升了15.9%,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占了很大的比重。此外部分维修企业还广泛存在着包括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时扩大故障等诸多问题。有些维修厂家虽然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但是有的非常简单,就是一个单据,权利义务也不对等,在发生纠纷之后,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汽车维修投诉的解决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11月21日,市工商局、市运输管理局共同组织相关人士及有关专家召开了一场公开论证会。会上针对之前在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讨论,各方代表都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改动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另外记者也采访了相关不同专业人士,请他们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消费者协会:

    合同应该更加细化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是合同签订时间没有具体说明,消费者把车送到维修厂才能签这个维修合同,还是送到维修厂经过检测、认定故障,根据工作提出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和费用概算,再签订这个合同。“这个比较重要,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应该规定再细致一些。”

    示范文本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处罚偏轻。“该限定无论是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上都构成欺诈的要件。如果是欺诈,无论适用哪个法规都是加倍赔偿。而这里只是退还维修费用。”

    还有关于维修结算清单,里面有工时费、材料费,应该更加细化才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如果不列明故障、更换的配件、维修项目等,后面就无法认定是不是返修,如果认定不了是不是返修,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保护。

    对于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现在是行政主管单位要求维修单位在大修之后必须要出具合格证,但是这里还涉及到质量保证期的约定。估计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到底是什么。比如说维修车辆,维修的三包期限是什么,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是很清楚。消协代表提出应该对此更加细化,或者根据咱们国家哪个规定,多少条等等,使消费者更加明确知情权。

    合同上体现的应该是对等和等价的特点。首先消费者说我付费委托修这个车辆,经营者为其提供维修服务,应该包括维修质量的要求,承修方把这个车修好才算等价有偿,而消费者的义务是付费。如果修理不好还要再修两次,还要委托其他的厂家维修,那么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负责,所以条款应该对此有所侧重,促使承修方建立一定的责任心,对托修方负责。

    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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