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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牵动各方权益
2007/11/29/10:44  来源:北京汽车报  作者:郑元春
 
但配件的识别比较麻烦,通过检验的方法去识别是不可能的,包括品名、零件号、制造厂、规格、型号,这部分定得比较死,这样才能确定是否是假冒伪劣配件,假冒伪劣配件不能通过简单的检验而使用的,有的假冒的配件外观比真正的配件还要好,不通过严格的检验是检验不出来的。能锁定的有品牌、品名、零件号、制造厂,锁定了这些就锁定了配件的来源,也锁定了质量的相应保证。这些目录给用户提供了准确的配件的性质,实际上指的就是品质,是品质的特征,合同中把品质写成性质了,改成品质可能更好一些。

    配件方面有9项内容,凡是4S店结算单据,它的信息都是由厂家提供的,这还要和厂家协商。维修厂现在所打出来的结算单内容只有这上面的3/5,其余都没有,这个维修厂自己改不了,还需要和厂家协商。如果厂家不理解或者不愿意配合,难度就比较大。如果这些项目都打上以后,也有利于完全正常识别这个配件是真是伪。

    记者评论:

    谈及合同示范文本的细化问题,虽然有些维修企业声称自己早已经是这么做了,但中国有句老话:先小人后君子。既然这个合同是作为法规条文形式出现的,那就尽量做得细一些,包括那些所谓行业约定俗成的,这样能最大限度增加合同本身的严谨性,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无法可依。

    送修车辆还有可能发生一种情况,发现超过一种问题同时存在,比如说电瓶问题导致车辆不能启动送修了,但检测时发现同时存在空调漏电,如果车主急于用车,或者认为这个附加毛病暂时不用修,那是否需要还是按照维修合同走?是不是进厂检验是表明车发生的问题,真正维修的内容是按照施工单来走的,还是检验发生的问题都要修?

    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问题就是执行,合同再好,没有维修厂执行也是一纸空文。事实明摆着,大维修厂或品牌售后服务店服务好,态度好,程序规范,但同时价格也高出不少;小维修店相对服务没有保证,但价格优惠吸引了可能是大部分车主。这种情况下,如果车主出问题送修,一家或者连续很多家小店都拒绝签维修合同,那是不是就只好送大厂了?选择合同代表的是放心,选择小店代表的是实惠,我想更多的车主不想二者选一,而是想双盈。这就需要合同规定一定要增强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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